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治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五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配套活动,法治日报社今年继续举办了“2021 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活动”,评选出了一批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和创新产品,并评选出了一批对促进我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与建议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论文。
为了让更多政法机关了解和选用最新的创新案例、解决方案、创新产品和技术,推广这些获奖论文中的新观点新经验,法治日报社编辑整理并出版了《2021 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获奖论文汇编》。
该书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司法篇、智慧警务篇、智慧检务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对这些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及获奖论文一一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本期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获奖论文之“智慧法院建设新实践”》(二等奖)
智慧法院建设新实践
——利用智能化技术降低基层法官负担
陆金东 袁志坚 孙星星 王熙彤

RPA 是一种智能化软件,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一部分。针对各行业存在的大批量、重复性、机械化人工操作,通过模拟并增强人类与计算机的交互过程,实现工作流程中的自动化。2020 年 7 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人民法院与来也科技达成战略合作,联合成立“RPA+AI 综合技术研发服务产业实验室”,共同打造智慧法院新形态。战略合作达成后的半年时间以来,双方共同探索挖掘,最终确定数个可自动化流程并于当年正式完成部署,试运行四个月以来,取得不错的效果,显著降低基层法官工作负担,避免人为差错,保证法院能够高效运转,提高人民百姓服务满意度。

一、智慧法院概述
2016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同年 7 月和 12 月,建设智慧法院分别被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及《“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2017 年 6 月,周强院长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专题发言,在发言中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智慧法院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文件,为全国法院开展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随着近年来的探索与发展,智慧法院建设逐渐完成了从点到面、从初级到高级、从局部到全部、由基础建设向全面应用的巨大转变,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立。目前,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着深度的应用。同样,在非诉解纷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线上对话、线上调解、线上司法确认等智能化目标。
202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在智慧法院建设研讨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紧密围绕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从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 4.0版建设,突出司法数据中台、智慧法院大脑的智慧引擎作用,突出电子诉讼、电子卷宗、智能化执行、泛在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地位,以“十四五”开局为契机,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更上新台阶。
二、智慧法院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各地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智慧法院建设缺乏整体性规划。
目前,各地智慧法院建设全面展开,但各地法院具体实际情况不同,呈现出规划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的状态。部分法院在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建设之初,缺乏对法院工作进行信息化改革的整体把握,往往需要一项功能就开发建设一个模块,造成各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不统一,各功能模块难以对接,严重制约了智慧法院整体效能的有效发挥。有的法官、书记员要操作四五套系统才能完成一项任务,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技术支持亟待加强。
部分法院在线诉讼服务仍局限于网上立案、网上通知等环节,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标准并未达到。部分法院网络办公系统还局限于流程信息管理,缺乏对证据等实体信息的管理,对法官、书记员的服务还不够完善。部分法院内部工作平台与外部服务应用之间尚未实现高效协同,缺乏统一的诉讼服务端口。有的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和审判支持系统服务法官辅助办案能力仍很欠缺,没有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供有力的支撑。有的法院移动办公、涉密办公、电子公文交换和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力亟待提高,缺乏对行政事务管理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
(三)信息化应用成效有待提升。
一些法院在在线诉讼服务建设上仍然发力不足,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的能力上有欠缺。一些法院虽然建设了审判执行系统,但距离“好用、愿意用”,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部分应用系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官、书记员的负担。一些法院的行政事务管理应用还不能适用各类业务部门的需要。总而言之,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建设、轻应用的意识仍然存在,应用成效评估等一系列改进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缺少法律信息化专业综合性人才。
法律信息化专业人才的缺失,对智慧法院建设来说是重大难题。一方面技术人员不了解法律,在编写程序或者开发软件时缺乏法律敏感度,无法将法律人的逻辑思维方式写入,加大智能机器人进行法律思维深度学习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律专业人才不了解信息化技术,无法对智慧法院系统及时进行完善,完全依赖第三方外包企业工程师进行平台开发和运维。
总而言之,现阶段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繁杂的信息系统不但没有减少基层法院中重复的事务性工作,反而加大了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不仅没有得到减轻,反而负担越来越重,且繁琐的重复性工作容易出错,亟需一种技术,能够替代人工完成事务性工作,有效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办事质量和效率。
三、RPA+AI 的提出
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obotics Process Automation,缩写为 RPA),又可称为“数字化劳动力”(Digital Labor),它是一种智能化软件,针对各行业存在的大批量、重复性、机械化人工操作,通过模拟并增强人类与计算机的交互过程,实现工作流程中的自动化,RPA 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一部分。
实际上,软件的流程自动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比如微软的 Office 办公软件中,早在二十多年前就自带了“宏”(Macro)的功能,可以自动化操作 Office 来工作。但是,RPA 和早期的软件流程自动化有所不同,RPA 强调对已有系统的“无侵入”,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软件本身不支持自动化的功能,那么 RPA 就可以大显身手了。RPA 不需要对这个软件进行任何修改,而是通过模拟人的阅读和操作软件的方式,让这个软件实现自动化。
RPA 技术实现的是一种无缝的、跨系统的集成操作。在真正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员工通常要操作多套的业务系统,包括桌面的软件,例如 Office、WPS,同时还需要访问多个外部网站,查询多个信息系统,来辅助完成业务处理。RPA 一经推出,就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引起极大的关注,相比传统信息系统开发技术而言,RPA 有如下几个特点及优势:
1.RPA 是模拟人类用户操作系统的行为。
传统的应用系统,更多是解决数据存储和数据计算的内容。对于系统如何操作的问题,完全交给人类用户。而 RPA 的最核心特点,就是模拟用户点击鼠标、敲击键盘、打开页面、收发邮件等操作。整个处理过程,与人类的处理过程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它的处理速度要比我们真实的工作人员要快很多,效率高很多。
2.RPA 能够基于既定的业务规则去运行,而不会去运行那些没有设定的规则。
事实上,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大部分的操作还是有规则可循的。RPA 严格按照既定的业务规则去运行。
3.RPA 的执行结果是确定的、可信的。
机器人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执行任务,它不会偷懒,也不会丢掉一些重要的信息和数据,所以,每次能够得到的执行结果也是稳定的。而同样的事情,由人工来操作,就会出现种种的问题,例如数据不准确,流程未按规范执行等。而且,即使是 RPA 出现执行错误的情况,由于 RPA 的执行过程是确定的,因此这个错误是肯定可以复现的,这样也有利于错误的排查。
4.机器人能够 7×24 小时全年无休的工作。
机器人是一种程序,它是不知道疲倦的,理论上它是可以做到 7×24 小时全天工作的。与此对比的,人的工作时间,通常只能一周工作 5 天,一天工作 8 小时。
四、智慧法院新实践
2020 年 7 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人民法院与来也科技达成战略合作,联合成立“RPA+AI 综合技术研发服务产业实验室”,共同打造智慧法院新形态。战略合作达成后的半年时间以来,来也科技携手吴江法院共同探索挖掘,最终确定五个可自动化流程并于当年 11 月初正式完成部署,试运行四个月后,取得不错的效果。
实践案例一:一键开庭零差错,避免多次输入费时费力
法院在开庭时,传统的人工操作方法,需要分别打开书记员客户端、讯飞语音转写、网络直播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均有特定数据需要人工输入,特别是网络直播需要录入信息较多。而正是因为信息较多且复杂程度高,开庭前时间较为紧张等原因,人为失误出现信息录入错误、三个系统部分遗漏打开、出现庭审事故等问题,造成了极大隐患。
通过 RPA+AI 技术,构建“一键开庭机器人”,该机器人可以模拟人工录入,运行各个系统,最终实现一键开庭的效果。具体使用时,工作人员仅需登入庭审书记员客户端,核对法庭是否正确,并勾选开庭案号,点击本地开庭,机器人则会自动登入其余各系统,填写如:案号、案由、案件名称、开审理法院、开庭法院、审判组织成员、诉讼参与方、案件详情等数十项信息,再自动生成开庭笔录模板,最后打开讯飞智能庭审系统,一键启动全自动化流程操作,高效率零失误。“一键开庭机器人”在吴江法院运行半年多以来,得到了开庭法官和书记员的大力认可。
实践案例二:一案一群低成本构建,拉近群众距离
在法院日常工作中,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正处于开庭或调解中等状态,时常会出现当事人联系法官、书记员、调解员时发现人员不在工位的情况。对此,吴江法院推出“一案一群”政策,既可促进增强当事人和法官、调解员等人员之间的沟通,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能起到极好的“无接触”办理受理工作。
但在实际操作中,群人员添加、群二维码信息管理给法院工作成员造成了极大的冗余工作,为此通过 RPA+AI 技术,构建“一案一群”机器人,该机器人可以自动生成群二维码,并设置法官、书记员和调解员自动入群,当事人自主加入该群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在个人微信里留言给法官,法官也可以在群里通知当事人,取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同,方便了当事人也方便了法院相关工作人员。
实践案例三:自动跨系统数据查询,提升群众满意度
在当事人办理立案相关事务时,需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提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给办事人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事群众普遍反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卡顿比较频繁,影响群众的办事效率和体验感。
为了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在法院工作人员面临高强度工作的今天,吴江法院主动向前跨出一步,优化该证明材料的收集方式,由当事人提交改为法院代为查询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协助减轻当事人的工作量。通过部署跨系统数据查询机器人,自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关键字,自动查询、自动生成 PDF 文件,并归档到电子卷宗里。
实践案例四、跨系统进行不动产信息查询,节约人力物力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现实情况是:本地不动产中心通过专线的方式,将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连到法院平台,法院执行系统与不动产中心系统之间,不同系统,不同平台,无法通过接口直接进行操作。
人工执行该项操作时,只能通过单次查询的方式,手动登录本地不动产中心系统,输入待查询人的关键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处理成电子文档。该项操作工作量繁杂,采用人工作业很容易出错。在采用来也科技 RPA+AI 技术后,RPA 机器人全程自动化操作,登录系统、输入数据、查询信息、自动形成电子档材料,大大节约了法院的人力和物力。
实践案例五、自动签章系统应用
传统人工操作流程中,系统在生成相关基础文书后,需要人工进行流程操作及盖章处理,由于用章量大造成效率较低。通过 RPA+AI 的方式,自动核对文书内容,并找到需要用印的位置,自动盖章,提高效率,降低人工作业出错的可能性。
五、总结与展望
不只是法院,我国各级各部门在政务信息化过程中,同样长期存在互联互通难、数据资源共享难和业务协同难的典型“三难”问题。全盘推翻重构,对于日常业务量巨大且关系民生的政务服务体系而言并不现实;而传统升级改造又存在着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造周期漫长、投入巨大等难点。而要真正将“三难”问题转变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的“三通”,结合了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于一体,并具备“低代码、非侵入”特点的 RPA+AI 软件机器人将成为最便捷有效的解决方案,扮演国家与各省、部门与部门、民众与政府间的智慧政务连接器。一方面,通过 RPA 技术打通场景、平台,可以赋能不同业务与部门间数据的流通,达成资源配置效率和业务效率的全面提升,构建了政府的数字化环境,为新形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自动化基础;另一方面,结合 AI 技术后,RPA 可以满足财务、人力等平台支撑部门更复杂的自动化需求,甚至已经参与到业务的自动化,使政府员工可以专注于构建自身的核心技能,释放员工的创造力。
2020 年 12 月,全国法院第七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要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 4.0 版建设。要加强谋划,狠抓落实,确保 2022 年底基本建成、2025 年底全面建成以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 4.0 版。要确保实现建设目标,面向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其他部门提供全新的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和自主化智慧法院服务,要深入推进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理顺各个信息系统之间关系,打通“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实现系统集成、整合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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