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开幕 人工智能立法成焦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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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车撞死行人,谁来担责?机器人创作的诗歌,是否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新一轮发展热潮来临,新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

5月16日,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高峰论坛之一,“人工智能发展与法治保障”分论坛在天津举行。经过研讨,与会专家形成“天津共识”。“惟有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其发展的安全性、可靠性与可控性。” 宣读“天津共识”时,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本届世界智能大会上,法治议题比往年更加突出。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在当日上午的主旨报告中强调,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进入市场,首先需要的就是法律保障。

知易行难,人工智能立法,面临诸多挑战。万钢坦言,人工智能发展以前沿科技探索为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多样性、创新性和复杂性,监管必须审慎,既要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用户和社会利益,又不能够过早地阻碍技术创新。

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这是一项艰巨的,有的时候也是两难的任务。”万钢说。

在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高绍林看来,人工智能深刻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由此产生,比如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等等。

当前的人工智能总体上还是“弱人工智能”,其技术多集中于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动驾驶等具体领域。具备通用能力的“强人工智能”还没有形成。

因此,高绍林认为,制定完整的人工智能法律的客观基础,还不具备。在这一阶段,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必要修改,使现行法律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他将有待修改的法律归纳为五个维度,分别是民事商事法维度、行政法维度、刑法维度、经济法维度和国际和做法维度。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到2025年,中国要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高绍林认为,在人工智能领域,应坚持多层级立法互补的原则。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应主要在国家层面进行。他举例说,人工智能犯罪问题,要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来作出规制;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则需要通过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进行应对。

在中间一层,高绍林建议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项目来推进,例如,可以制定“机器人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到地方性立法这一层面,则应重点关注如何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包括促进人工智能在政务、家居、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春梅提出,在民法层面,仍然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变革民事主体制度。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为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配置奠定主体基础。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而大数据的无序收集和使用会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如何兼顾技术发展与公民权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认为,要加强人工智能的数据基础立法,界定个人数据保护、企业数据权、数据自由流通和特殊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

此次论坛形成的“天津共识”则建议,在总结、确认人工智能发展经验成果的基础上,优先在金融、交通、医疗、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行业性指导规范,依照法定程序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最终形成一套富有前瞻性、体现强制力、又有可操作性的刚性立法体系,保障人工智能发展有法可依。

采写:南都记者 冯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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