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三问”》
作者:刘艳红
本文发表于《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
文章摘要
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文章结构
引言。人工智能法学的三个问题:领域名称不统一、领域内涵不清、学科归属不明。
一、问名: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用“人工智能法学”来组织多元交织的研究领域,才不至于在身份认知的混乱中盲目地开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也只有在“人工智能法学”的统领之下,才不至于在法律规制中重蹈“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等诸如此类的壁垒难题。(二)“人工智能法学”不是“(计算)数据信息+法学”。。数据信息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对海量数据信息的计算即算法只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具体场景辅助的手段。(三)技术指向明确、政策导向直接:“人工智能法学”。:根据国家有关人工智能技术指向明确、政策导向直接的纲领性文件的规定,人工智能法学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
二、问需: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一)维度之一:法治实践的智能化问题。在智慧法治实践这一维度上,我国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建设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范围的全面性、功能的根本性、地位的关键性等特点将导致司法场景面临特殊需求与固有属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智慧法治实践这一维度上,人工智能被视为破解人案矛盾、提升裁判标准的关键力量,但作为手段和工具的智能化技术也可能会对司法本身固有的属性构成挑战,法治建设的智能化更容易导致法官主体丧失、司法公开过程裸露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有待理论研究者们予以探讨。(二)维度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问题。该维度关注的问题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引发的社会变革及其法律回应。智能技术的法治化是法治领域对智能技术发展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制度化回应,也是社会治理面对人工智能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的挑战而作出的内涵式探讨。(三)六大领域:人工智能法学的核心问题。从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两大维度出发,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可以演化出六个具体的核心领域:智慧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司法人工智能的领域理论、智慧法治与中国之治、智能算法的潜在风险及其规制、智能技术归责体系的重构、数据生成、共享与使用规则。总结。均涉及的是如何科学运用经验法则、社会常理进行决策,如何避免机械司法、价值偏见、算法歧视,归根结底的问题都是实现法学理论发展与智能技术创新的互补共进,也正是这种互补共进的时代需求,回答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内涵之问。
三、问策: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人工智能法学”应该从法治的视角展开,落脚点在于“法学”。根据新文科发展要求,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一)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应当合理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二)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应当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三)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应当注重新文科内部整合。总之,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学,应当合理贯彻新文科建设的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在此前提下,强化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和前瞻布局,建立起技术、人、社会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伦理规范体系和法律政策体系。
结语。经过对人工智能法学哲学层面的反思,结合新文科的要求,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独立的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定位,能够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属性,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与此同时,哲学的终极关怀是人。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是智能时代的人类为了避免自身引发的风险与灾难而展开的法律学问,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所有研究领域的挑战及其答案都在人类自身。
文献支撑
引注数量:29
文献分析:引注较少,且都是期刊,好多还是《东方法学》之前自己发过的。
亮点总结
主题的基础性。作者所做的研究是找出人工智能法学的定位,所有人工智能法学的相关研究都绕不开这一问题,作者处理的是最上游、最基础性的研究。
结论深刻。文章结尾,作者总结到,人工智能的所有研究领域的挑战及其答案都在人类自身。也就是指“以人为本”,意蕴深长。但这一观点已经是学术界的常见观点了……之前在很多地方都看见过,诸如人工智能只是放大了原有的社会现象等,核心的问题早就都出现过了,都有社会深层原因,没记错的话是在研究人工智能造成的歧视问题那篇文章,开篇不写人工智能而是写社会中歧视问题如何产生,给我以很大启发。
短。写这么短还能发《东方法学》,必是约稿无疑。
今日小评
本文发表于《东方法学》,引言部分,先引用了三个发表于《东方法学》的文章,当然,有一部分是因为《东方法学》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学的专栏,最近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的文章发表集中,这篇文章不能排除约稿的嫌疑,因为本文长度短,且作者名气大,《东方法学》每期又这么能发这一主题的文章,总要约一些稿来保证每一期的人工智能法学的发文量。另一部分是不是因为为了与期刊的人情世故?你帮我发,我帮你引?我导师曾感慨,期刊编辑全被影响因子评价体系捏着鼻子走,诚不欺我也。如果不适应影响因子评价体系,引用量就会下降,期刊排名就会下降,然后就没有好的论文投稿,约稿也约不到,陷入恶性循环。现在说要破除唯论文论,期刊收稿肯定收得更加少了。作为学者们“衣食父母”的编辑,也有自己的难处啊。
令人奇怪的是,明确“人工智能法学”这一词汇内涵的文章为何现在才发出来?之前没有人做过这个工作吗?且《东方法学》开设专栏这么久都没约一篇这个题目的稿件吗?这应该是为人工智能法学栏目直接进行理论证成,应早发现、早重视才对。我对这个领域不甚了解,难道是定义“人工智能法学”的时机尚未成熟,现在才成熟吗?有一些离谱。
难怪老师们总是强调论文要达到一定的长度。本文的长度明显不够,看多了《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上边的论文,再看这一篇,明显感觉论证不足,像是成名的大家在“娓娓道来”,意思是我说你听就行了,我觉得这样不好。本文作为人工智能法学最基础、最理论性的文章,应当保证其论证长度、论证深度,不然日后还会有人来写,来通过更加详细的阐释论证出应当用“人工智能法学”这一词汇。本文的引用确实少了,“尽显大家风范”,而且都是期刊,虽然都是法律核心,但还是觉得不甚满意。
作者第一部分论证人工智能法学是什么,第二部分论证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什么,第三部分试图证明应当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设立人工智能法学的二级学科。应当说此逻辑论证较为完善,但可能就是因为篇幅原因,总觉得论证不够详实充分。
本文难道与新任主编身份有关?
作者简介
刘艳红,女,1970年生,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政法论坛》主编。先后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曾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访问。
2021年5月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担任《政法论坛》主编。
文章详情
本文发表于《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
文章类别:法理
发文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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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YFC08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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