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典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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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业主管理公共事务所享有的知情权维权现状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分享经典案例,通过数据分析及案例分享让读者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及行使限度有所了解。

一、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检索大数据分析

(一)全国范围

1、检索结果可视化

(1)案件分布(共计4652件)

截至2023年6月2日,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公布的中国大陆地区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司法文书累计4652件,从全国整体案件情况来看,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主要分布地区为上海、广东、辽宁、北京和江苏,其中上海分布数量最多为1310件,占比为18.87%,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业主提出知情权纠纷诉讼存在一定的联系。

 

(2)案件发展趋势

从案件时间分布来看,2019-2021年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22年较2021年减少了300余件,2023年上半年案件总量为54件,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减少。

 

(3)审理级别

从案件的审理级别来看,一审程序为多数,占比接近70%,绝大多数案件未经二审程序。

 

(4)审理时长

审结期限较短,多数案件能在两个月内进行审结。当天审结的占比15.53%,30日内审结的占比49.21%,31日至90日审结的占比29.15%,91日至180日审结的占比12.22%,181日至365日审结的占比7.85%,365日以上审结的占比1.57%。

可见,业主知情权纠纷大部分在90日内审结,但也存在部分疑难案件审结期限较长。

 

(5)裁判结果

在一审中,约46%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约8%的案件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案件的占比达20%。

由此观之,在一审中接近一半的案件业主所主张的知情权能够得到支持。

 

在二审中,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为维持原判,占比高达76%,改判的案件占比约为11%,撤诉的占比约为6%。可见,大部分的案件仍然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二)重庆地区

1、检索结果可视化

(1)案件分布(共计267件,在全国范围内占比为3.85%)

从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主要分布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均为120件左右,而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少,这主要是由中级法院的辖区范围大小以及法院数量多少所影响。

在第一中级法院的辖区内,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多,达到了20件以上,在第五中级法院的辖区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显著突出,达到了45件,约占到整个辖区的三分之一。

 

(2)案件发展趋势

从案件年份上来看,重庆地区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2020年的62件下降至2021年的27件再下降至2022年的22件,2023年目前只有1件,这与全国范围内的趋势走向有所差异。

 

(3)审理级别

从案件审理级别来看,约85%的案件为一审,约13.4%的案件为二审,再审的为1.5%,相较于全国的情况而言,一审占比大幅提高,多数纠纷在一审阶段得到解决。

 

(4)审理时长

在审理时长方面,约40%的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审结,约38%的案件能够在三个月内审结,相较于全国范围内一个月审结的占比为18%,三个月内审结的占比为29%,重庆地区审理时长整体而言更短、效率更高。

 

(5)裁判结果

在一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占比约为40%,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占比约为7%,驳回起诉的占比约为3%,撤诉案件的占比达33%。

相较于全国范围内的情况,重庆地区的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占比稍低,而撤诉占比高出约10%。

 

在二审中,大多数案件维持原判占比达71%,约占5%的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撤诉的案件占约为19%。

可见,大部分案件仍维持一审裁判结果,而不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中,案件撤诉的占比都较高。

 

二、典型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核心问题:

业主是否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裁判要点: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裁判理由和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分摊情况,以便于业主及时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规定,被告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原告认为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被告应按照《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

至于上述账目在何处公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该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较为便利,原告要求被告将所有账目张贴于各个门牌号码前的要求,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有违经济原则,法院难以支持。

三、检索数据分析

相关案例争议焦点聚焦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尤其是对第五项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问题,该项规定的设置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其根本在于对双方的利益衡量与平衡。对于业主知情权范围和行使限度的界定,既兼顾保障业主知情权,又平衡披露义务主体的负担,对于个案而言,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要结合案涉物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作为《民法典》赋予业主的两项主要权利之一,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推动了小区的有效治理。

一方面体现在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决议、行为侵犯业主共同利益时,积极行使知情权,对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倒推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合法运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及广泛的监督权。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业主在诉讼中以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知情权。

另一方面体现在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发生业主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从而维护小区治理的有序性和经济性。

在前述对于业主知情权的检索分析中可以看到,目前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整体维权成本较低、审判难度较低,对于知情权的主张在大多数案件中能够得到支持,相关主体利益能够得到维护,有关纠纷能够被有效解决。

虽然业主知情权相对来说是个小众的话题,但却是切实关系我们自身利益、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法治不断完善,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对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关注,而业主知情权的合理、有效行使,将促进小区更加和谐,社会秩序更加公平、有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专栏的作者长期参与物业合同、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等物业服务相关法律实务,擅长办理物业公司保盘、新盘开拓、业主权利维护、业委会活动全流程等诉讼、非诉讼法律及资源整合业务,为国内多家大中型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提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争议解决、非诉专项等法律服务,如彩生活物业、开元国际物业、金碧物业、碧桂园物业、万象美物业等,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特别鸣谢:西南政法大学宾欣对案例检索的支持)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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