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数据反馈核查信息来源为:外来人员系统反馈信息、区域协查系统反馈信息、上级指挥部下发待核查信息、群众信访举报信息等。
第二条 大数据反馈核查信息由社区防控组负责收集、分类、下发。各镇办(中心)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内大数据核查、管控、上报工作负总责,对照反馈信息逐一核查并落实人员的管控,核查情况逐一汇总后报送县社区防控组备案。
第三条 数据注明时间下发到对应区域后,由负责核查工作的镇办(中心)组织专人负责接收、核查、管控、上报工作,并分别建立数据核查台账。(见附件)
第四条 县社区防控组处理数据的接收、分类、下发环节不得超过1小时。每天上午7时-下午19时下发至各镇办(中心)的数据,各镇办(中心)须在数据下发后4小时内完成核查并上报结果;每天下午19时以后下发的数据,须在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核查并上报结果。紧急(重要)数据下发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核查并上报结果。
第五条 大数据反馈信息经核查后,确定在我县居住的重点人群,由各镇办(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同时,要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五个一律”和“五包一”措施。
第六条 对大数据外来人员系统下发的数据经核查后,本人不在我县居住的由各镇办(中心)负责落实省内跨市(县)转移。对区域协查系统反馈的数据经镇办(中心)核查后,确实不在我县居住的人员,由各镇办(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编码发至县社区防控组,县社区防控组负责省内跨市(县)转移。
第七条 在大数据核查环节中,如遇到电话无法联系、拒接等原因,无法获取本人基本信息的,及时联系县社区防控组,交由县公安机关进行协查。
第八条 在大数据全程处理环节中,对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数据失真、数据上报不及时、管控责任未落实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好大数据处理相关台账,确保大数据下发及时、核查准确、管控措施有力、管控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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