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信用+”背后的大数据工程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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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各类信用应用不断深化,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信用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就医、信用出行、信用租赁、信用商圈、信用监管、信用治理等,“信用+”正在融入生产生活等诸多场景中,越来越成为引领社会新风尚、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优选路径,为各领域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有效手段。

诚信立市、诚信兴商、诚信街区、诚信乡镇……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全社会“知信、用信、重信、守信”的氛围越来越浓厚,诚信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信用环境持续优化。

 

伴随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各类信用应用不断深化,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信用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就医、信用出行、信用租赁、信用商圈、信用监管、信用治理等,“信用+”正在融入生产生活等诸多场景中,成为引领社会新风尚、助力高质量发展越来越重要的模式,为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有效手段。

“信用+”利企兴商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长三角“E企融”平台、重庆“信易贷·渝惠融”平台、陕西“秦信融”平台……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多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加快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通过水、电、气、社保、公积金、知识产权等信息的授权使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支撑,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审贷快捷、手续便利的信用贷款,为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融资急用提供信贷支持。

“信易贷”借助信用大数据实现授信额度自动测算,以数据为支撑测算企业信用额度,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参考确定其贷款规模,有效降低银行的尽调成本,提高审贷效率;通过线上服务实现在线申贷、在线对接融资需求、在线匹配信贷产品,甚至实现线上全流程放款服务,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实现“有信用、就能贷”。

除了信贷支持,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在推出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便利措施时,将信用与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挂钩。一方面,让信用良好的企业享受到“信用福利”和政策红利,另一方面能够引导更多企业守信守规、向优发展。

例如,安徽等地税务部门推出“纳税信用绿卡”增值服务,获卡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利率优惠的贷款,还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部门便利化的服务举措。广西等地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或者AA的旅游企业,采取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等举措,实现“信用好、就受益”。

“信用+”惠民激励引领诚信文明社会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对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可以通过南京市民卡等方式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守信激励措施,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南京市推出“市民诚信卡”,在拥有社会保险、就医等几十种功能的南京市民卡中,加注、应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该卡对“诚实守信好市民”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持有“市民诚信卡”的市民乘坐公共汽车时、地铁时享受5折优惠;在金陵图书馆、南京市属博物馆、南京城墙和金陵美术馆等地可以享受收费场馆门票免费、图书馆借书免押金等优惠。

黑龙江省、厦门市等地社会信用条例也明确了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给予守信自然人优惠和便利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前提下,“信用就医”“信用借阅”“信用停车”等惠民便民应用给越来越多的守信市民带来切身实惠。例如,厦门依托个人信用白鹭分可获取500~3000元的信用就医专属额度,用于支付非医保费用,解决预交充值和反复排队结算付费等问题;同时推出“亲情付”功能,未成年人可共享其父母的个人信用白鹭分价值、子女可自愿为其父母承担信用就医还款义务,缓解“一老一小”看病难问题。

信用惠民、诚信有价。随着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用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化,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市民享受到信用普惠,真正感受到“信用让生活更美好”。

“信用+”嵌入政务服务实现流程再造

随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数据在政务服务应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政务服务优化,推行信用监管、“无事不扰”,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

例如,河北省推行“信用+政务服务”,将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核查等嵌入审批服务各环节,为守信主体提供承诺替代材料申请、承诺免于实质审查等便捷服务,信用良好主体可进入“信易批”绿色通道,实现许可、证照即办即送,极大提升了审批服务效率。再如,多地监管部门推进信用监管,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好的企业减少抽查和打扰,对信用差的企业加强重点监管,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少打扰”。北京开展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在信用监管基础上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多部门协同,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此外,在深化信用数据应用、运用信用手段疏通堵点的基础上,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治理理念和模式不断取得创新。例如,多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繁琐程序,大幅提升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效率。安徽等地探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企业无需跑多部门办理相关证明。陕西等地在工程招标领域中实行“投标信用承诺”代替缴纳投标保证金,为企业减轻负担。这些改革创新举措有助于企业降本增效,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信用+”区域联动有效破除跨域壁垒

长三角地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探索信用报告互认机制;推进信用赋能区域惠民便企,实现区域居民信用服务“一卡通”,探索跨区域“信用+”应用场景。

京津冀晋推动四地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创新,印发《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探索跨地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共享互认机制,解决经营主体跨区域流动中存在的政策差异、地域壁垒等问题,强化信用激励和信用监管的区域协同,创建更优区域营商环境。

“信用+”是一种“连接”,是实现了融合创新“化学反应”的连接,体现在信用机制与治理手段的连接与融合,信用数据与场景应用的连接与融合。“信用+”实现的背后,离不开强有力的信用大数据和数字技术的支撑。信用的积累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信用的衡量和体现要以客观记录为依据。

信用数据是记录信用的载体,是标记主体信用水平的依据。因此,信用建设高度依赖数据,海量的信用大数据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以“信用+”应用为标志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是信用大数据工程。

信用大数据工程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海量信用信息资源加以收集、治理、传递、分析和应用的系统工程。其核心要件包括:涵载信用主体、信用行为、信用记录的信用大数据资源体系;对各种来源渠道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互通交换的共享体系;对信用大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和规范建设管理的治理体系;开展信用大数据多场景应用所依赖的数据处理、挖掘计算和智能分析等算法和技术体系;确保信用大数据安全存储、流转和使用的安全保障体系;统一信用大数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术语、规则、编码、技术等标准规范体系。

 

信用大数据工程体系框架图

信用大数据资源体系

信用大数据是与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主体的信用表现、信用行为、信用状况等相关的各类数据信息的集合。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信用信息资源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信用记录数据量爆炸式增长。

从来源看,信用大数据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政府部门在行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记录的与有关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主要是市场机构、研究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在市场活动中产生和记录的与有关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金融征信信息,主要是主体在信贷业务等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金融机构等依法采集的、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各类信用数据汇聚融合,成为开展信用管理和应用的重要基础和客观依据。

为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国家层面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进行动态管理。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首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明确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11类可以纳入信用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2022年12月更新发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在前一版目录基础上进行了增补、细化及调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建立为各部门各地方信用记录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指南,进一步提升了信用数据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信用大数据共享体系

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是信用数据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信用数据的来源广泛,必须进行有效的汇聚、交互,实现信用信息联通,才能全面、完整记录主体的信用情况。数据共享是信用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内在驱动,是实现信用信息完整性、提高信用管理精准度的必然要求。共享性是信用数据区别于其他领域数据应用的显著特点之一。

为解决大量信用信息散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数据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的统一平台。2015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并上线运行。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横向联通4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信息系统,纵向对接32个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延伸到市、县,实现了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在此基础上,依托互联网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双网”归集、共享和服务的架构体系。“信用中国”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提供信用政策查询、信用动态发布、信用应用服务等功能,成为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和服务的“总窗口”。

 

“信用中国” 网站成为信用信息公开、 查询和服务的“总窗口”

总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和基础保障,是建立主体完整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的关键。

信用大数据治理体系

质量管理是数据建设的生命线。对于信用大数据而言,数据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问题,直接影响了数据的可用性;二是对不同来源信用数据如何进行整合,确保共享、汇聚后的信息准确无误;三是面向不同应用场景,如何提取或转化为满足应用需要的有效数据等。数据治理是一项复杂而又极为重要的工作,是将原始材料加工为高质量可用材料的过程。

做好信用大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系统化、精细化设计,对信用数据的生产过程、更新机制、使用方式、业务逻辑等进行全面分析,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体系。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在数据源端,要做好信用数据规范管控,定义好元数据规则,建立预校验功能,如缺失数据、异常数据、重复数据、格式规范、逻辑错误以及数据一致性等检测,从源头控制数据输入的质量。

二是在数据汇聚环节,对不同来源、不同结构的信用数据表进行分析和预处理,对异构数据进行转换,将各类信用信息关联到对应的主体名下进行整合和集成。多来源的数据可能存在信息交叉甚至逻辑冲突,特别是主体基础信息的变更变迁情况,信用记录录入的时间戳和有效期问题,信用修复情况等较为复杂,容易引起匹配错误。因此需要对各类数据源的生产规则进行认真梳理,要建立交叉验证、回溯分析和逻辑校验模型,确保关联汇聚后的数据准确无误。

三是在应用端,要根据实际场景的需求进行数据的专项治理。如信用信息公示环节,需要对公示时间点下的信用状态时点数据进行提取;在信用风险分析预测场景下,需要对一定窗口期的信用记录及其变化情况等信息进行规制整理。

信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体系

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技术能够将海量数据中汇聚形成的和关联、隐含的信用演变、信用关系等信息和知识挖掘出来,是信用数据价值挖掘的有力工具。

信用大数据工程中典型的分析技术和场景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信用主体画像。信用画像建立在全面采集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主体信用信息的整合、抽取、关联分析和特质分析等,全面描述主体的身份属性、合规属性、守法情况、履约情况、承诺履诺、关联属性等,抽象出主体的信用全貌。

二是关联传导分析。从海量的信用数据中对信用主体、关系、事件、行为等进行挖掘,构建多层级、多维度的关联图谱,进行关联关系、关联事件及其时序分析,以及隐性关联关系推理等,开展穿透式挖掘和信用风险的传导分析。

三是语义理解。目前主要用于对文本数据,如处罚文书、裁判文书、合同文书以及新闻舆情等信用事件、“情报”信息的挖掘分析。

四是信用评价与风险评估。利用回归模型、深度学习等算法对主体的信用水平开展评价,对信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测预判,对高风险的主体进行预警等。借助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技术方法,在主体层面、行为层面、关系层面以及宏观层面进行深度挖掘,着力提升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

信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是信用大数据工程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只有在安全的运行环境下,才能确保信用数据的完整准确,确保各项信用应用和服务能够稳定运转。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部门建设的信用信息系统作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是强化信用大数据的安全管理。按照信用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性,实施信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授权使用、共享开放相关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在信用数据共享、流转、汇聚的过程中要尤其加强安全保护,防止数据被篡改和泄露。

二是强化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围绕信用大数据系统运行特点制定相应的系统安全策略,加强系统接入和访问控制、密码管理、恶意攻击防范和日志安全审计等;尤其要重视信用数据交换共享系统的安全建设,加强系统与系统之间安全边界的管理和防护。

三是强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供应商和运维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服务终端、系统账号的管理,做好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系统日常监控、问题排查等。

信用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

在信用大数据的全生命活动周期内,需要制定的一系列定义、规则和规范性约束,用于组织/系统内部或不同组织/系统之间在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应用等活动中统一概念定义、统一编码标识、统一规则约定。

信用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包括数据标准,如信用信息分类标准、数据元标准、术语定义等,主要是对信用信息的编码、标识、格式、定义、结构、取值等规则进行约定;此外还包括采集标准、共享标准、应用标准等,主要是对信用大数据处理、交换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共性规则进行约定。

 

作者简介:郭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息监测分析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英才”。

写在最后

目前,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GB/T39444-2020)、《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规则》(GB/T39442-2020)、《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GB/T39440-2020)、《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GB/T39443-2020)、《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字典维护与管理》(GB/T39449-2020)、《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元》(GB/T39445-2020)、《公共信用信息代码集》(GB/T39446-2020)、《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GB/T41196-2021)等国家标准已相继发布,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共享、公示,以及惩戒和激励等应用层面提供了标准指南和协同规范,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提供了保障。

 

作者: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郭歌

编辑:高珊珊

监制: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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