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判缓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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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检索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检索地域:云南省

检索时间范围;2020年-2022年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职务侵占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数据为准

具体数据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立案量刑标准

 

依据:

(1)数额较大的起点:

3万元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

(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

即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也即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

1500万元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修订了原《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和数额的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予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均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

因此,根据《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也即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500万元,符合一定的合理适用逻辑,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合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

3.文书检索情况

在本次检索到的公开文书中,共检索到55件判缓文书,其中有3件涉及第二档情节,其余均为第一档情节。

1. (2020)云2527刑初331号,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冒烟洞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858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因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 (2020)云0502刑初803号,被告人赵某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合伙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分别达2710548.7元、1019801.6元、1019801.6元,均属数额巨大。三被告人在职务侵占罪中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因赵某某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2020)云0321刑初25号,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任龙泉居委会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0.56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在私分集体资金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法院层级分布情况

 

本次检索到的公开文书中,仅有2件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文书,其他均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文书。

1. (2020)云26刑终1号,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企业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占集体企业资金人民币138948.88元。一审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材料,对上诉人黄某某实际支出的7241元款项应在原判决认定侵占总金额138948.88元中减扣。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企业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占集体企业资金人民币131707.88元,虽比一审认定的数额减少,但仍属数额较大,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作出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已属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处罚,故二审法院对其量刑不再从轻。

2. (2020)云06刑终75号,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万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在未与开投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之前的餐费、住宿费等支出共计130309.7元、2011年12月3日其儿子在浙江义乌结婚的餐费、住宿费、飞机票的支出共计151172.8元、2012年5月25日在北京购买饰品的支出共计54483元的发票在万都公司进行违规报销,并将报销的上述费用共计335965.5元占为己有。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违法所得33596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李某某及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关于违法所得的处理不当。

李某某侵占的系万都公司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公司,原判判决上缴国库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主刑判决,但改判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335965.5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从宽情节分布

 

本次检索到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涉及四种从宽情节,分布为自首、从犯、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其中,认罪认罚情节分布最多,占比42%。

具体情况如下:

1.坦白。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坦白,可从宽处罚。在检索的文书中,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有21%文书涉及坦白情节。

2.认罪认罚。

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法上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行为人的量刑也有一定作用。在检索的范围内,有42%的文书涉及本情节。

3.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条文规定的第一种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本次检索到的文书不涉及准自首,均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类情节在检索到的文书中占比30%。

4.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检索的范围内,本罪有部分案件为共同犯罪,大部分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作为从犯从宽处罚。其中,有7%的文书涉及从犯情节。

四、地区分布情况

 

本次检索到的近3年云南省职务侵占罪的判缓案件公开文书中,昆明市的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16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其次,共9件,迪庆藏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保山市的此类公开文书仅1件。

五、年份分布情况

 

从检索到的公开文书来看,近3年云南省职务侵占罪的判缓案件公开文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此类案件公开文书最多,共38件;2022年此类案件公开文书最少,共2件。

六、具体数据情况

     

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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